广州刑事律师-职员犯罪,虽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亦应过错赔偿
职员犯罪,虽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亦应过错赔偿
——银行工作人员从事业务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银行与相对人虽均有过错,不构成表见代理,但银行亦应过错赔偿。
标签:|储蓄合同|刑民交叉|表见代理
案情简介:2015年,高某经中间人介绍,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张某购买年息高达40%以上的理财产品,其在空白转账凭证上签名后,将150万元转入张某控制的账户,并先后收取利息及款项20万余元。2016年,张某因犯伪造金融凭证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刑罚。高某要求银行兑付150万元理财产品未果致诉。
法院认为:①银行工作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如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应认定银行与相对人之间合同成立;反之,不能认定银行与相对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银行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相对人存在过错,则不能认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可从其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对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所起作用等方面综合加以判断。在银行正常业务中,基于对银行的信赖,相对人只需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但在非正常业务中,相对人应尽充分注意义务。本案中,高某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年息高达40%以上。对于曾多次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的高某来说,其应认识到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有如此之高的利息,且亦不可能在购买理财产品当天即支付利息,故此系一起典型的银行非正常业务,但高某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首先,高某在空白转账凭证上签名,尽管这是银行工作人员张某犯罪手段,但此亦系高某疏于防范所致,高某签名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张某实施犯罪活动。其次,高某在购买理财产品次日,即已发现150万元根本未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但其却轻信了张某等人的解释,由此丧失了及时揭露张某犯罪并追回相关款项机会,从而导职员犯罪,虽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亦应过错赔偿致资金损失扩大。综上,应认定高某在本案中具有过错,银行工作人员张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张某行为不能认定为银行意思表示,银行与高某之间未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须承担合同责任。②银行对于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不承担合同责任情形下,如银行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相对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对其过错所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有过错的,可减轻银行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之所以能实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其系银行工作人员。基于张某银行工作人员身份,高某对其产生信赖并疏于防范,最终导致张某将150万元转出而造成资金损失。上述情形发生,与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银行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对高某资金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高某亦有过错,可减轻银行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相关案情,酌定银行对高某资金损失承担85%赔偿责任,其他15%资金损失由高某自行承担。判决银行赔偿高某103万余元。
实务要点:银行工作人员从事业务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银行与相对人虽均有过错,不构成表见代理,但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泰州中院(2017)苏12民终1889号“高某与某银行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见《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承担——高峻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广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冒金山,江苏泰州中院),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