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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广州刑事律师-母亲辅导儿子作业,殴打儿子致其死亡该如何判?

  被告人古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某市某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月*日被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月*日晚,被告人古某某在家辅导儿子学习,因儿子学习不用心而殴打儿子,致其头部几处受伤。*月*日凌晨4时许儿子发生呕吐,古某某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儿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

  被告人古某某辩称,自已因为管教孩子学习打了孩子,但没殴打孩子头部。自己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案发时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情绪可能波动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3、被告人现在处于哺乳期,综合其庭审表现,可以看出其已经认罪伏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古某某与被害人系亲生母子关系。2019年*月*日晚,被告人古某某在家辅导儿子学习,因儿子学习不用心而遭到其殴打。*月*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发现儿子发生呕吐,病情严重,便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儿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微博截图、情况说明、介绍信及通话记录查询单;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韩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杜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杨某丁、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戊证言;被告人古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殴打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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