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刑事辩护

广州刑事律师-金融诈骗犯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金融诈骗犯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司法认定中的难点。

  事实上,除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除外)、有价证券诈骗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本身就表明了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中,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具体情形,即: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这七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七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