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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广州刑事律师-“双十一”“血拼”需谨慎,假冒护肤品的坑不要踩!

  案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李某、林某(化名)根据他人授意和安排,明知广州市白云区某仓库内储存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事装货、卸货等搬运工作以获取每月3000元的工资。

  2018年7月4日21时许,三名被告人在上述仓库工作期间被抓获。现场查获标有AHC、资生堂、innisfree、雪花秀等商标标识的各类护肤品共计13900余件,价值共计人民币662400元。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海珠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3月12日向海珠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三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均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依然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三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且均犯罪未遂,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主张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自2018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张某、梁某、石某、陈某、谢某(化名)等人受他人雇佣,于本市荔湾区海龙路某房屋的无牌加工厂内,在没有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面膜、护手霜。至7月10日,民警在上址抓获六名被告人,并现场缴获假冒的SKⅡ、SHISHEDO、MEDIHEAL、我的美丽日记等品牌面膜107550片,L’OCCITANE玫瑰皇后润手霜1260支,共价值人民币3215370元。

  海珠区检察院于2019年3月5日向海珠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六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理裁判

  经审理,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没有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六千元,查获的假冒商品均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此种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将受法律严惩。本案中,六名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均为从犯,且有坦白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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