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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介绍他人买卖妇女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介绍他人买卖妇女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既帮助了拐卖者贩卖妇女,又有助于收买者收买妇女目的的实现。此时,这种行为是以拐卖妇女罪,还是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

  首先,仅有帮助拐卖者故意的介绍行为,如受拐卖者委托,或者基于其与卖方的特殊关系、利益约定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主观上产生了帮助卖方出卖妇女的故意,并实施了为卖方引荐买主、沟通关系等介绍行为的,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其次,仅有帮助收买者故意的介绍行为,如受收买者委托,或者基于特殊关系、利益约定等情况,为收买者寻找卖主、沟通介绍的,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

  再次,对买卖双方都有帮助故意的,如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既有帮助卖方顺利出卖的故意,又有帮助买方顺利收买的故意的,此时介绍者的行为既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又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即一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应择一重罪论处,故此时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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