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关于“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界定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网站”是其设立者或者维护者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内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便于使用者在其上发布信息或者获取信息;“通讯群组”是网络上供具有相同需求的人群集合在一起进行交流的平台和工具,如QQ、微信等。网站和通讯群组为人们获取资讯、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相互通讯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成为一些违法犯罪人员纠集聚合、实施犯罪的工具和手段。实践中认定这类行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①行为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发布合法信息,从事正常的社交或者网络经营行为等目的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事后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当然,如果行为人事后知道他人利用其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关于帮助实施网络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也不排除当事人设立网站或者通讯群组的初始目的是正当的,但在以后将这一网站或者通讯群组逐步演化为用以实施违法犯罪的信息平台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②行为人设立违法犯罪网站、通讯群组,主要是从事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但并不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这几类违法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设立网站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刑法》列举的是比较常见多发的几类违法犯罪活动。为实施诈骗而设立网站和通讯群组,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情形。
典型的如设立“钓鱼网站”,通过钓鱼网站窃取、记录用户网上银行账号、密码等数据,进而用于诈骗、窃取用户网银资金;假冒网上购物、在线支付网站,欺骗用户直接将钱打入专门账户;通过假冒产品和广告宣传获取用户信任,骗取用户财物;恶意团购网站或购物网站,假借“限时抢购”、“秒杀”、“团购”等噱头,骗取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等。设立传授犯罪方法的网站和通讯群组,如利用网站或者网络通讯工具传授杀人技巧、制造毒品技术等犯罪方法,有的甚至建立通讯群组专门买卖人体器官、交流奸淫猥亵幼女的经验等。这些违法犯罪网站使得很多犯罪技巧可以在网上轻易学到,从而降低了犯罪门槛,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难度。设立用于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站和通讯群组,也是网络违法犯罪的常见类型。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陆续办理了多起通过互联网论坛、博客、公共通讯群组或者专门建立的网站发布制作贩卖枪支弹药、毒品、迷幻剂、假币、爆炸物、管制刀具、窃听窃照器材等违禁物品或者管制物品的案件。这些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对相关物品的管制秩序,相关物品流入社会,成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