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刑事辩护

关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

  单位犯罪是一种有组织有分工的整体性犯罪行为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呈现前后衔接的持续状态,所以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的时效适用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单位犯罪的“终了之日”应是单位整体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单位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间的计算,应该以对单位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规定为准,因为单位本身只有罚金刑,无法适用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间的规定。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