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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打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着网络的普及,基于公民个人的专属服务日趋增多,人们对网络的依赖远远超出之前任何时代,由此泄漏个人信息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文将目前泄漏个人信息较多的情况总结如下:一是线下泄漏。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实名制购买行为的发生以及实名认证成为信息泄漏的第一来源。如快递单、邮政单据、物业账单、电信账单、水电费账单等以及个人信息证券市场、4S 店、房地产商、学校等场所机构;二是线上泄漏。在网络交友和网络访问成为个人信息泄漏另一大源头。如各种网络社交工具、钓鱼网站、非法链接以及骇客发起的网络攻击等;三是其他方式泄露个人信息。如在打印店复印资料或身份证件时,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打字店、复印店利用便利,将客户信息资料存档留底,然后转手卖掉等,这些都泄露了个人信息。

侦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的难点

点多线长面广,取证工作困难重重。首先,数量庞大,寻找受害人难。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普遍存在人员以买、卖关系、买卖个人信息数量大、并具有熟练使用计算机、网络等特点。其次,地域跨度大,侦查布控难。网络犯罪覆盖面大,关系错综复杂,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分子所在地等往往不在一地。给侦查、布控增加难度。较后,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高,取证难。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犯罪为大多依托互联网、移动电子设备,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实施,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对案件的侦破造成较大难度。

相关法条的界限不清、法律适用难执行。首先情节严重界限难以把握。虽然《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作了修改,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化,为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定义广而空,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致使广大执法办案部门不敢作为的情况。其次公民个人信息买方是否同罪的法律缺失。从目前法律法规来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销售都提供了明确的惩戒条文,但是对买方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文。致使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利益链条依旧存在,不法份子铤而走险的可能依旧存在。

利益链隐蔽和监管缺位,司法监督难执行。在虚拟网络中犯罪分子脱去道德外衣,追逐利益较大化,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有发生。首先,网络利益链条长时间存在。在网络中庞大的个人信息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部分不法分子,买卖个人信息,已经形成一条巨大利益链。其次,专门监管机构缺失和监督标准的不一致。目前各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往往各行其是,整个过程也是自行监督,致使目前尚无专门的机构进行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进行监督。不管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缺乏统一的行为标准,给违法犯罪份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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