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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精神病人鉴定程序

 一、精神病人鉴定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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