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哪些阶段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阶段,均可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二、什么情况是符合犯罪中止客观性的?
(一)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
再如,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