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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司法解释

  一、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司法解释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这里所指的“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立案的目的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刑罚应罚性行为的进行追究。因此,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下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二、北京刑事案件律师费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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