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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案发后在家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   裁判要旨 

 

互殴案件发生后,在被害人售情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人始终在家等候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授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依法构成自首。

 

□案号一审:(2016)阙08刑初54号二审:(2018)刑终136号

 

   案 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福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福财与被害人邱兴旺(殁年62岁)在上杭县白砂镇樟黄村沃森木材加工厂上班。2016年4月25日下午,邱福财将自家的湿笋干带到加工厂烤房内烘烤,邱兴旺因此与邱福财发生争执,后用拳头互殴。被劝开后,邱兴旺拿铁锹,邱福财拿小木凳、木板皮等再次互殴。邱兴旺头部、耳朵等部位多处受伤、流血,后住院治疗,于同年5月7日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邱兴旺系钝物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较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邱福财于2016年4月25日被传唤到上杭县公安局白砂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后回家等候处理,4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另查明,审理期间,邱福财与被害人邱兴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审 判 

 

龙岩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福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邱福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出有因,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引发互殴,且邱福财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谅解,可以对邱福财酌情从轻处罚。龙岩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邱福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福财提出上诉称:案发后,其没有外逃和逃避,找了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反映情况,并随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去医院探望,有投案自首意愿应认定为自首,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邱福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案发后主动向基层组织报告,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在家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上诉人邱福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评 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行为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可以适用司法解释“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诉人系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虽然案发后一直在家等候,但系因为案件情况不明。虽然向村委会报告,但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向基层组织投案的情形。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但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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