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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串通立功表现类型

一、串通立功表现类型

1.检举人主动型。

(1)检举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理,主动寻找可以检举的对象,从而以某种条件与被检举人达成交易,企图通过检举揭发立功。

(2)这是串通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

2.被检举人主动型。

被检举人主动寻找其他犯罪分子,从而以某种条件让其他犯罪分子去检举揭发自己,企图使检举人达到立功的目的。

3.中间人介绍型。

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双方本来都没有串通立功的意思,经中间人介绍、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检举人一方检举对方,企图达到立功的目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单位犯罪立功如何认定

1、单位犯罪后,也完全有可能因其认识的提高,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并接受司法审判,并以数倍之多挽回损失或揭发、检举其他单位或合作单位或个人。当然这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体现真正的单位意志下的行为。确立单位犯罪的立功制度等于是给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供一个悔罪或者将功补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积极主动地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或为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案犯以尽快消除社会隐患,或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来弥补其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而这些又都将促进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良性转化,以节约刑事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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