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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一、问题意识

  杀人后的碎尸行为是应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进行评价,还是应该单独评价为侮辱尸体罪并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教唆伤害犯不救助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教唆者能否被评价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鼓励他人继续重婚的,能否构成重婚罪的帮助犯?鼓励行为人继续持有毒品的,是否构成持有毒品罪的帮助犯?偶然发现在家里吃住的朋友系涉嫌犯罪的人而继续留其吃住,或者中途发现受委托保管的财物系犯罪所得而继续保管的,是否构成窝藏罪、窝藏犯罪所得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以及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等等。这些问题,都与相关罪名是属于即成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的界定有关。本文拟从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概念的界定、区分的意义以及典型罪名的归类等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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