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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一、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是:

  1.判决前一人犯数罪的,数罪并罚;

  2.判决后执行前,发现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数罪并罚;

  3.判决后执行前,又犯新罪,对两罪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

数罪并罚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原则为:

  1.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2.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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