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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断定是否数罪并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

一、如何断定是否数罪并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

刑法领域,倘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众多违法行为同时侵害了数个法律保护的权益,那么将按照所涉及的不同罪名,依法予以严惩,这是我们常说的“数罪并罚”原则。

具体而言,在刑事案件尚未宣判之前,倘若被告人身犯数条罪状,除非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应对其所涉总刑期以下、各个罪状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裁量执行的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并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的原则。

例如,当犯罪嫌疑人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时,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犯罪嫌疑人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伪造货币时,应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对于这些情况,通常可以理解为吸收犯,但也有人认为它们属于牵连犯。

再如,当犯罪嫌疑人私自拆解、销毁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时,应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牵连犯。

当犯罪嫌疑人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时,应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同样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另外,还有一些情况,虽然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但由于司法解释的原因,只能以其中一种罪名进行处罚。

例如,当犯罪嫌疑人使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并且同时毁损了大量财物时,应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这种情况被称为想象竞合犯。

再如,当犯罪嫌疑人犯有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并且同时还构成其他犯罪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被称为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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