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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利息归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利息归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利息归属需分情况判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投资人是善意不知情的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本金尚未收回的情况下,所获利息可折抵本金。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的本金权益优先保障。

若投资人本金已收回,对于其获取的高额利息,超出正常收益部分应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这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违法所得被不当占有。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遵循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的原则来确定利息的最终归属。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不坐牢的情况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不坐牢的情况。

其一,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自然不会坐牢。

其二,犯罪嫌疑人符合特定情形,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其三,法院审判时,可能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若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法院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无需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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