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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广州刑事律师-罕见:一审法院准予检察院撤回起诉二审改为继续审理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绍彬,绰号“李老六”,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租住重庆市大足区,户籍地为重庆市大足区。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9月19日被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至同月21日,2017年9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胜利,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派辩护人栾卫国,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钱胜兵,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199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大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11年3月30日被江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10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1月2日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0月30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开朋,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曾因赌博2013年3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西苑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10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4年8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夏志,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户籍地徐州市云龙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12月1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5月7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绍彬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钱胜兵、许开朋、夏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在审理期间,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徐检撤诉[2019]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部分改变管辖为由撤回起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苏03刑初91号刑事裁定,准许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原审被告人李绍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李绍彬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绍彬的有罪供述系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而作出,李绍彬在一审审理期间已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本案应认定李绍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法院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不当,本案应继续审理,宣告李绍彬无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部分改变管辖”不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事由,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撤回起诉及原审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均不当,上诉人李绍彬及其辩护人提出撤销该裁定、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刑初91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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