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交通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程序

一、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程序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作出责任认定。

 

 

 

  二、海上交通事故入罪标准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