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一)开办依据不同。商业保险是依据《保险法》开办的,并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条例》开办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保障对象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受害人。
(三)保障范围不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基本保障保险,一般仅承保对人身的损害,而不承担对财产的损失,其赔偿金额也只是一个较小的金额;商业保险则可以承保更多的险种,确定更高的赔偿限额,作为法定保险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险。
(四)归责原则不同。商业保险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一般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负责赔偿,不承担因除外责任引起的赔偿责任;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是以无过失原则为基础的,即使被保险人无过失,受害人也能从法定保险得到赔偿。
(五)保险基金管理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基金是依照《保险法》由商业保险人自己管理、运用的;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则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托人管理、运用。
(六)利润追求不同。商业保险的出发点就是取得合理的利润;而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采用不盈不亏的原则。
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经营特点
(一)强制投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二)经营主体为中资保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同时,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三)保险公司必须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四)经营强制责任险应不盈不亏。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为了能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的实际情况,按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把强制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