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交通事故

事故鉴定有关的处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首先,此类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因为在事故发生后,即使您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但是自己的单方面说法在庭审中很难得到采信,因此,最好打电话报警,寻求交警的帮助。

二、其次,对于交通事故处理时限,区别以下不同的情况: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4、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如果您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则适用下面的处理时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