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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生在乡村道路的事故应如何定罪

分歧意见:

对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刘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违章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横穿马路的王某死亡,其行为已经违反《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所以应定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刘某行驶的某村境内的水泥路段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法规范围内,是其疏忽大意,与王某相撞,致王死亡,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刘某的行为地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该《条例》第四条中规定,乡道是由乡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的道路。

本案中,刘某行驶的乙乡某村境内的水泥路是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道路,且该条水泥路不是由乙乡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和管理的,而是由该村村民集资修建的,非《条例》中规定的乡道。所以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而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的重大事故。从这一层面讲,刘某的行为发生地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而不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按照最高法2000年第33号公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其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郑某的行为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有其不同之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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