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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浙江省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以上。为防止缓刑适用过多过滥,浙江省高院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醉驾”、“飙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逃逸等行为。
同时,浙江省高院还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无驾照驾驶机动车,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曾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又犯交通肇事罪的“屡教不改者”、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者,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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