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院是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
1.当事人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递交起诉状;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判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7.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8.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9.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
保险公司能否被要求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对交通事故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