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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4、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
5、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没有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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