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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其受案标的额通常有一定限制。对于大多数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言,由于涉及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超过基层法院的受案标的额上限,故此类案件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巨大,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受案标的额范围,则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案件(如涉外、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能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同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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