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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强险赔偿后当事人还能追偿吗

一、交强险赔偿后当事人还能追偿吗

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若交强险已进行了相关理赔,则可以向对应的责任主体要求追偿:首先是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其次还包括将车辆外借给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人士使用的行为;再次,如果驾驶员存在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或过失;最后是当出险时,当事人处于酒精中毒状态之下。

具体的法律支持来自于:在涉及到以上所说的特殊情况时,若交强险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那么便可向责任主体提出追偿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骑手没有交强险理赔后被公司追偿,骑手可以追加保险公司吗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建立的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在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则产生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关系这一重要法律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各不相同。

当受害人选择以机动车方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时,人民法院有必要针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进行明确的判断和裁决。

如果受害人在首次提起诉讼时仅提及了机动车方,但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又决定申请将保险公司增列为共同被告的话,那么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地应该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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