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对方没有受伤运营车辆需要赔偿误工费吗
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意外事件中,对于运营性质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财务损失,理论上是有资格申请索赔的,但这不属于我们通常理解中的误工费范畴。
实际上,应该被称为“停运损失费”更为准确。
所谓误工费,指的是赔偿义务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向赔偿权利方支付的金额,这笔费用主要源于代偿对象在自遭受损害至完全康复、恢复正常工作能力为止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无法进行常规职业操守并因此导致的实际经济收益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