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轻微肇事逃逸,即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在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受损的情况下,并未依照规定停车进行调查处理,反而选择逃避现场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若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滋事,致使受害者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若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因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因此,轻微肇事逃逸的量刑标准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具体刑期需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轻微肇事逃逸的定义与判刑标准可能因地区司法实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