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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广州合同律师-良宅变“凶宅”,房屋贬损价值谁来赔

  【案情简介】

  2015年,张女士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先生,约定租期为一年。

  八个月后,王先生将自己的女友带至出租屋共同居住,双方因感情问题经常争吵,导致王先生女友患重度抑郁症,有严重的自杀倾向。

  某天,王先生与女友吵架,随后王先生女友在该出租屋内自缢身亡。

  张女士得知自己的房屋变成了“凶宅”,向房产中介询问,“凶宅”的房屋价值要比市场价低10%-30%。张女士与王先生就房屋贬损价值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与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律师咨询内容如下:

  【咨询问题】

  房屋变成“凶宅”,房屋的贬损价值能否向王先生主张?

  【律师解答】

  众所周知,“凶宅”在现实生活中,是不被大众认可和接受的,因此,“凶宅”的出售、出租的价格往往要低于一般房屋的价格。

  张女士的房屋变成了“凶宅”,其房屋损失如何界定?又是否应该由王先生承担呢?

  其一、什么是“凶宅”?

  在法律上,并未对“凶宅”作出定义,大众所理解的“凶宅”,一般是指发生过凶杀、自杀、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

  王先生的女友在张女士的房屋中自缢身亡,属于大众所认知的,非自然原因死亡。张女士的房屋,成为大众认知的“凶宅”

  其二、该“凶宅”是否必然影响房屋价格?

  法院对于房屋贬值损失的认定,应考虑“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损失金额是否确定。张女士主张房屋的损失,实际上并未发生,仅仅为一种可能性,从法律上并不能认定该房屋存在损失。

  但现实生活中,人们会对“凶宅”感到不同程度的恐惧并心存芥蒂,这是客观存在的心理现象,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消费心理,是影响房价的重要因素,因此,王先生女友自缢身亡的事实虽然对张女士的房屋结构本身不构成损害,但基于一般人对死亡的恐惧和忌讳心理,客观上会影响张女士的房屋交易交易价格。

  其三、该“凶宅”的贬损价格是否应由王先生承担?

  张女士系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王先生在承租期间,有义务妥善保管使用出租房屋。但王先生允许其女朋友一同使用出租房屋,并造成了女友的死亡。并未尽到妥善保管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因此王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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