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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广州合同律师-盖“真”章的合同一定生效?盖“假”章的合同不生效?

  企业通常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在合同尾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或有的合同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经办人签字;亦或仅有经办人签字,而无盖章。

  对于签字盖章,很多朋友搞不懂,签字且盖章,但盖的是假章,合同或相关文件是不是就无效呢?难道只有盖真章才生效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专业的解答吧……

  今天,我们就通过合同或文件上是否盖章、盖真假印章的效力进行一下梳理,由于这关系到相对方与你签订合同或相对方对你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建议仔细阅读全文哦。

  

 
1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看一下法律对订立合同的签字与盖章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很显然,上述条文只是笼统的说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及生效。但并未对是否应签字、盖章同时具备以及签字主体、盖章真假问题进行说明。

  

 
2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银行,丙公司先后向乙银行出具加盖丙公司公章及总经理个人名章的《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对应收账款及其与甲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保证承担因交易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丙公司抗辩称,其对甲公司负有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成而加盖在《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边的公章是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当着乙银行业务经理的面加盖的,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签订合同时曾多次用过该枚公章。最后,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责任。

 

  

 
3法律评析

 

  一、盖章的法律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确认。

  对于自然人而言,签字与加盖私章都由其自身完成,二都具有同等效力,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公司是个组织体,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而该自然人本身同时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此情况下,确定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其自身的行为还是代表公司从事的行为就至关重要。因此,就可以通过加盖公章来予以区别。而自然人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须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还需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换言之,公司签订合同或签署文件,一定体现出是有权代表公司或有代理权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由此可以得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对于盖章行为的效力,不宜过分夸大。

  二、盖假章,合同是否成立?

  既然前面讲了公章问题的实质是代表权或代理权的问题,那么,考察公章问题,也应从加盖公章的人的角度着手。盖假章的人,既有与公司无关的人,也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甚至法定代表人。

  如果与公司无关的人,则其根本就不能代表公司,加盖的假章自然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法定代表人本身就可以代表公司,其后果原则上均由公司承受,哪怕是不盖章都代表公司,更何况加盖假章了。

  如果是代理人,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们确实是以代理人身份、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加盖的是假公章,同样也应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本案《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加盖的丙公司印章虽然为假章,但由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加盖该印章,可以表明系有权主体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虽然为假章,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三、不盖章的合同或文件,对公司有约定力吗?

  既然对盖章行为的效力不宜过分夸大,那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合同或文件未加盖公章,能否认定是公司的行为呢?

  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定,加之盖章的本质在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应认定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四、如果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不符,是否有效呢?

  我们知道,公司为了规范公章的管理,都刻制了储如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不同种类的公章,如果公章超越了使用范围,一般认为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究其原因,并非公章本身代表了某种意思表示,而是因为盖章之人缺乏代理权。比如,持有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的人持该章对外借款,无如其他授权文件,一般不认可其效力。但如果盖章之人确有代理权,即使超出公章的使用范围亦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4实务建议

 

  从前述案例及相关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在与对方签署合同或由对方出具《承诺书》《确认函》等文件时,容易产生极大风险。在此,法律顾问提供如下建议供参考:

  1、严格审查对方的签约主体,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约,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与对方签约或对方相关往来文件时,一定要对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避免只盖章未签字;

  3、对于对方印章种类与文件种类明显不符的,应予拒绝或要求有权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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