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租商铺”预约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收益、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本约合同无法订立,则不适用定金罚则——邹燕诉无锡五洲龙盛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包租商铺”买卖较一般商品房买卖存在特殊性,租金收益(如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期等)内容应为“包租商铺”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预约合同中未就该内容作出约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本约合同无法订立的,应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适用定金罚则。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138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1辑(2015.1)
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定协议书即终止——程克诉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预约合同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其首要目的就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随着本约合同的订立,预约合同的权利义务被本约合同所吸收,预约合同即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本约合同进行调整。因此,签订本约合同后,预约合同不能与本约合同并存,当事人再行诉请确认预约合同的效力已无意义,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6)浙03民终120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26
3.开发商未按预约合同、定金合同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房人可依定金合同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陈敬全诉重庆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房人与开发商置业顾问签订的包含房号、面积、单价及签约期限等内容的签约置业预算表应认定为商品房预约合同。与该预约合同一并订立的定金合同具有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双重属性,在开发商未按预约合同的约定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房人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案号:(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17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2
4.签订订购协议后房产开发商变更建设主体及规划设计,未按约定出售房屋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曹灿如与上海莱因思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房产开发商变更了建设主体及规划设计,未按约定出售房屋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确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时,应当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不应包括机会丧失及期待利益的损失。
案号:(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0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12
5.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因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理由解除后,交纳定金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曹求玉与广东省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当事人负有达成本合同的磋商义务。因不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没有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形的,预约合同解除,交纳定金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案号:(2008)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18
6.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一定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刘亚鸣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有时会先签订认购书、意向书、允诺书等;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但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一定的实质要件,即使冠以认购书等名称,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名为预约,实为本约。
案号:(2006)开民初字第58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