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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施工合同解除程序是什么?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民法典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施工合同解除程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因此,合同解除条件满足后施工单位仍须向发包人发出解除通知,对该通知也同样应明确内容,并注意保留通用送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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