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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开发商交钥匙视为房屋交付使用

​【案例指引】:2013年6月,李某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购买富豪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XX区房屋,房屋总价款102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甲方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承担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合同订立后,李某依约向富豪公司支付了房款。

富豪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李某交付了商品房钥匙,李某随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

后,李某得知富豪公司直至2015年9月才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李某认为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房,遂向律师咨询问题如下:

      【咨询问题】1、房屋交付是否以开发商交付钥匙为准?

        2、开发商逾期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律师分析解答----关于房屋交付的时间节点标准】

        其一、关于房屋交付,应当依照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方式为准。

        其二、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或实际交付为准。

        其三、在本案中,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对交付的具体形式作出约定,2013年11月1日富豪公司向李某交付钥匙后,李某接收并进行了装修,交钥匙行为应当视为对房屋的占有转移。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分析解答----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解读】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属于天津市地区的地方法规,其法律依据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前两份文件于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制度实际上属于一种地方增设的行政许可行为。因《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交付仅要求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

        本案中双方之间虽然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应当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交付,但并未约定取得使用证视为交付,属于合同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应当依照法律以房屋实际转移占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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