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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后的财产返还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其中《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就想知道无效合同中的财产增值部分是买方的还是卖方的,能不能算买方的损失。卖方返还给对方财产时是返还合同中的金额还是加上增值部分。”
无效合同返还不包括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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