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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表见代理及其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与防治

 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个法律概念,就企业而言,可理解为没有经过企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代理权,企业要对该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向他人承担责任。这里企业就是被代理人,也称作本人;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是表见代理人,也称行为人;他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称为第三人和相对人。目前,我国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我国目前立法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从已经颁布法律文件来分析,我国目前表见代理的构成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⑴ 被代理人有过错。在民法上,所谓过错是指恶意或有过失,就本文论及的表见代理而言,被代理人有过错是指被代理人对造成相对人误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授权,存在恶意或过失。这里的过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言语作声明,如告知相对人或不特定多数人已授予某人代理权,但实际未授权。另一种是以行为作声明,包括:①以积极行为作声明。如将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印鉴交予他人,使相对人凭借该印鉴相信持有人具有代理权;②以消极行为作声明。如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本人应当承担责任;③以疏忽行为做声明。如授权时因疏忽未填写代理权的有效期,就视为代理权长期有效。即使被代理人授权时已告知代理人有效期10天,但10天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因委托书未填写有效期而误认为代理人长期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对此要承担责任。

  ⑵ 相对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过错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主观上看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事项并无代理权。在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仍与之为民事行为时,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也不发生表见代理的法定后果。所谓相对人的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对于误判代理人有代理权一事,在主观上即不存在疏忽大意,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相对人对行为人有无代理权应认真审查,如因忽视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而相信其有代理权时,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只有相对人虽然以善意管理人之注意,而仍可相信其有代理权时,方可谓无过失,因而成立表见代理,这是构成相对人无过错的主观条件。其次从客观上看,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表见代理中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或因其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关系,或因有某些与代理权有关的事实,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对其所为的事项有相应的代理权,这是构成相对人无过错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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