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1、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或者是承诺期限已经满了,但是还没有做出相关承诺的这些情况都会导致要约失效。在邀约失效之后,对方就没有任何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的失效是要怎样理解的
1、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1)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