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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委托理财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管辖、提前到期、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借款合同纠纷的类型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司法实践中,类似借款合同的纠纷有委托贷款纠纷,典当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与经济的下行,近年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基于本律师长期承办借款合同纠纷的经验,本文将具体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予以阐述。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人给受托人,又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权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委托理财与民间委托理财。金融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在我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五类。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实践中,存在大量具有类似固定收益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造成假理财真借贷。
 
委托理财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适用《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证券法》、《信托法》等专门法对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活动加以规范。相比于委托合同,委托理财合同还有其自身特性: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为有偿合同;2委托合同将由委托人承担处理事务后果作为一般原则,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经常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委托理财合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导致审判实践普遍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的权属认定以及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性质及效力等。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全面分析当事人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正确认定合同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二)要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在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证券市场所特有的风险性与波动性,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措施,尽快固定当事人的损失范围,避免当事人对诉讼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而导致的损失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防止因此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委托资产本金损失的计算,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和证券交付当日市值之和,减去委托资产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委托人当日委托资金和证券市值余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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