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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消极怠工”当然是有法可依的,比如《劳动法》第25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想必大多数企业都不想看到自己的员工“消极怠工”,因而作为用人单位总会在自己的章程或纪律中将“消极怠工”列为解决合同的理由。
如果员工真的消极怠工,企业应有权解除合同,这是毫无疑义的。但问题在于,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经济补偿金。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劳动部特别根据《劳动法》制定了一个《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不但明确解除劳动合同也需“经济补偿”,其第7条还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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