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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双务合同中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是什么

双务合同中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是什么

  双务合同中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是针对给付义务人的不同而设定的抗辩权。其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者是先给付义务人,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主要是后给付义务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同时行使。

二、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是什么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多是有先后顺序。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三、

先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和意义

  1.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将先期违约与预期违约作为不同的概念使用。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未届至时,一方当事人明示或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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