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因履行担保责任产生的合理费用和利息。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追偿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其已支付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主债权外,还可以就其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以及按照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进行追偿。这里的利息通常理解为担保人在代偿期间的实际利息损失,即从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获得清偿之日止,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债务人支付其实际承担的主债权的利息和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