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期违约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因违约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货物损失、费用支出等;间接损失则是违约引发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利润损失、商机损失等。
2. 计算时需要考虑损失的可预见性,即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是否能够合理预见这种损失的发生。如果损失超出了合理预见的范围,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3. 还需考虑损失的因果关系,即损失必须是由于违约方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合同违约金的设定主要遵循公平原则和补偿性原则。公平原则指的是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不应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补偿性原则则强调违约金应以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主要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