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意味着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对消费者不公平,且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含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该条款无效。这强调了格式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歧义,解决的首要原则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格式合同,也被称为标准条款合同,通常由一方提供,另一方没有协商余地,因此可能存在对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当出现理解歧义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弱势的一方,通常是消费者。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意味着,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歧义,那么应当做出对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