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执行依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一、案外人主张执行依据存在虚假诉讼,想表达什么意思或者说落脚点是什么? 案外人主张执行依据存在虚假诉讼,想表达什么意思或者说落脚点是执行依据错误。即因为执行依据(如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审判中存在虚假诉讼,导致了执行依据错误。
二、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对象是什么? 1、审查什么? 《民诉法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312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第313条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执行异议之诉(不论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对象都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不审查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不审查的内容有很多,其中一项就是对执行依据(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正确性不审查。 三、程序上如何处理? 1、案外人执行异议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阶段,如果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的理由是执行依据存在虚假诉讼(执行依据错误),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给出救济途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注:救济途径不是执行异议之诉)。 2、执行异议之诉阶段 (1)一审阶段 《民诉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民诉法》第164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一审阶段法院发现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并非执行异议审查对象的,应当裁定撤销执行异议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救济途径:上诉(注:上诉期是10天,不是15天,上诉请求也应当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性的。本文在此不展开)。 (2)二审阶段 二审阶段发现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并非执行异议审查对象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执行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为生效裁定(法理上有瑕疵: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裁定的救济程序)。 当然,如果执行依据存在虚假诉讼只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之一,则法院仍应当按照正常的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存在虚假诉讼这个理由,法院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该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对象,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