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可否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可否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法理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行为?二、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法理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行为属于广义的执行行为
1、实施机构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即财产保全的实施机构一般是执行机构(执行局)
2、诉讼保全是法院裁判或调解(或仲裁委裁决)前一种临时保护措施,执行是判决(或其他执行依据)生效后实现债权的手段(狭义的执行),看似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或措施,但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手段一般是查封、扣押、冻结,而查封、扣押、冻结也是典型的执行行为。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进行诉讼保全的原因之一即防止判决难以执行,从这个角度讲,保全是狭义的执行的延伸(向前延伸,或者说是狭义的执行的准备),即属于广义的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且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保全是执行的一部分。
既然财产保全行为属于执行行为,那么,如果案外人认为财产保全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其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足以排除保全的民事权益,即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保全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该规定,案外人可以通过保全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