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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中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房屋征收中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承租房屋遭遇征收时,征收人最好是能集合房东和承租人一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和三方约定,达成房东和承租人满意的安置方案。

  承租公房遭遇征收,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

  房屋的承租人一般解释征收补偿的权利人,结合公房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分离的特点,加之现实生活中的世态变更而发生的承租人变更的情况,我们将维权实践中如何确定公房承租征收权利人的情形总结如下:

  一、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就是征收补偿的权利人。

  二、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且已经变更承租人姓名,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依据北京市和原单位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生前外迁后,此时变更的承租人才是合法有效的,才是权利的享有者。

  三、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这种情况一遇到征收补偿就会出现很大问题,征收补偿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整个家庭、亲人间反目成仇,其原因在于没有及时明确新的公房承租人。

  以北京为例,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按下列要求办理:由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同时符合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并且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时,就要结合未办理变更手续之前房租的实际缴纳人以及对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况来确定实际的承租人,从而确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权利人。

  征收中承租人可以要求哪些损失赔偿?

  1、搬迁补助和搬迁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损失的情况要求补偿的项目。

  承租人是否有资格获得停产停业损失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这一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受偿权利。但是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原理,一般是谁受损失给谁补偿,所以因拆迁导致的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其中可能涉及的项目:第一、如果是经营性房屋则可能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第二、如果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潢,则可能涉及退添置物的补偿;第三、承租人由于搬迁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过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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