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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七)市、区(开发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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