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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的主体不同。房屋拆迁安置案主体(当事人)一般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和拆迁人。而房屋拆迁补偿案主体(当事人)必定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拆迁人。
2、案件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房屋拆迁安置案,适用的是房屋拆迁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款中。而房屋拆迁补偿案,适用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等价有偿原则。这原则在修订后的《条例》第24条新增条款中得到充分体现。
3、案件的共同点就是都以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解决案件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过,因原《条例》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依据我国城市居民多以租住公房为主的情况而制定的,而新修订的《条例》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城市房屋产权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公房70%已通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式出售给了公民个人。新建的商品房90%已为公民个人所有。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房屋拆迁案件时,应充分掌握原《条例》与新修订《条例》的异同点,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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