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王先生在某街拥有一处营业性房屋,面积为132平方米,因地块改造,经建设委员会批准,该房屋被拆迁。甲公司负责拆迁工作和安置房建设工作。
2008年6月15日,甲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就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问题进行了约定:
“补偿安置形式为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为2126056元,甲公司与王先生调换的房屋为某广场102房间,建筑面积97.9平方米,该房屋价值为2055900元;
甲公司补偿王先生房屋差价费用、拆迁补助费、过渡费、停产停业补贴费及其他费用总计197033元;
王先生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拆迁房屋腾空交给乙公司验收;
本协议载明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为暂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如有误差,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协议签订时,甲公司向王先生提供了安置房屋的《位置结构图》,给王先生的安置房屋标示面积为97.9平方米。
2008年7月20日,王先生从房屋中迁出,交给甲公司拆除。
2013年4月28日,甲公司向王先生发出《入住通知书》,通知王先生接收安置房屋。
2013年4月29日,王先生在接受房屋验房时,发现交付的房屋面积、结构与约定不符,遂拒绝接收房屋。
王先生咨询:我能否不要这个房屋?
【律师分析】
王先生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能否解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条【安置房屋与约定差距很大事实】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安置房的面积为97.9平方米,但甲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为66.57平方米,面积差为31.33平方米,安置房屋与约定差距较大。
第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房屋面积差距的约定】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本协议载明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为暂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如有误差,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约定,王先生因房屋面积差异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王先生不能依据协议约定,解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解除的法律依据】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房屋与《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面积不符,不存在又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致使王先生无法取得房屋情况,因此,本案情形不符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王先生不能依据该司法解释解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综合以上,王先生不能因面积差距问题,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屋面积不符的问题,可以协商更换安置房屋,或者补偿面积差额,无法协商时也可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