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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晓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邵永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海云。
委托代理人姚雄萍,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邵爱娣。
原审第三人邵永棠。
上诉人邵晓樑、邵永康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晓樑、邵永康,被上诉人上海银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雄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邵爱娣、邵永棠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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